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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如何定罪处罚?最高法答封面新闻: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m6米乐
8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情况。“自洗钱”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介绍,认定“自洗钱”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洗钱的故意和洗钱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实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没有实m6米乐施洗钱行为的,不能认定洗钱罪;“自窝藏”行为m6米乐,也不构成洗钱罪。
陈学勇介绍,“自洗钱”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观点和做法。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曾就“自洗钱”入罪的例外情形以及“自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的问题作出规定,但由于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共识,最终没有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留待司法实践继续研究。
“对于‘自洗钱’行为,什么情况构成犯罪,哪些情形依法数罪并罚,情况非常复杂,而且影响面大,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形审慎确定。”陈学勇说。
他指出,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不能在同一层面作重复评价。对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或与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交叉的洗钱行为,不能作m6米乐重复评价。
比如,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资金帐户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能认定洗钱罪。
又比如,提供资金帐户,实施走私犯罪,又用同一资金帐户实施洗钱的,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交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对提供资金帐户行为作重复评价,不能单独认定自洗钱犯罪并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陈学勇还表示,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自洗钱”行为定罪处罚,不但要考虑“自洗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要考虑数罪并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还要考虑洗钱刑事案件对刑法体系、司法实践造成的影响和效果。
对一些没有争议的“自洗钱”行为,比如,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以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洗钱的,应依法数罪并罚;对一些争议比较大的,要慎重入刑。将进一步深入研究,总结经验,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